关于跨境服务收入增值税免税问题

基于全球供应链及公司整体经营战略的考虑,多数企业涉及大量的跨境交易。实际上大多数的交易会同时涉及服务业务。“营改增”后,曾经免税的业务模式需要重新界定。

2013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13年第52号公告(以下简称“52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就跨境应税服务的免税管理办法作出了明确。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3]37号文件(即《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随着营改增试点行业的扩大,该文件已被2013年12月20日下发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即《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取代)采用对“出口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之后,52号公告的出台侧重于解决增值税免税政策在执行层面的问题。52号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但对于纳税人此前提供的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劳务,纳税人也可根据52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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