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2013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贯彻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 公告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主体资格、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获利年度、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告中明确规定,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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