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股权后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100%股权后,将企业在原股东持有股权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以下简称“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应如何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明确。
根据官方政策解读对23号公告背景和政策目的的介绍,该公告是针对一则实务案例的回复。在该案例中,若干自然人投资者收购了一家中国企业的全部股权。股权收购交易前,原股东并未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股权收购交易后,新股东则将原盈余积累转为股本。